杜文静与廖国祥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3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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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3625号案件名称
杜文静与廖国祥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杜文静;廖国祥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3625号 申请执行人:杜文静,女,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廖国祥,男,195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申请执行人杜文静与被执行人廖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5民终79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廖国祥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文静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6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预交诉讼费4,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廖国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廖国祥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廖国祥目前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廖国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5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15日,被执行人廖国祥尚欠申请执行杜文静货款6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预交诉讼费4,45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362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 鹏审 判 员 王化雨审 判 员 黄双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劲松书 记 员 黄富明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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