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佳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3民初2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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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3民初2222号案件名称
邵阳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佳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邵阳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佳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3民初2222号原告:邵阳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邵阳市大祥区。法定代表人:王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能,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住邵阳市双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菊,女,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夏佳文,男,199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阳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佳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25元,由原告邵阳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张红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丽霞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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