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宿州市弘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吾尔利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21执141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321执1410号
  • 案件名称

    宿州市弘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吾尔利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砀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宿州市弘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吾尔利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321执1410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弘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李庄镇李园新村吴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NKTFG61。法定代表人:王美玲被执行人:湖北吾尔利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经济开发区南湖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98780316J。法定代表人:夏常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弘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吾尔利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321民特19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邵珠敏审判员  孟凡永审判员  侯海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显强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是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321执1410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弘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李庄镇李园新村吴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NKTFG61。法定代表人:王美玲被执行人:湖北吾尔利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经济开发区南湖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98780316J。法定代表人:夏常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弘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吾尔利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321民特19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邵珠敏审判员  孟凡永审判员  侯海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显强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是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