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应才与韩为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20民初67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20民初6720号案件名称
李应才与韩为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应才;韩为学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20民初6720号 原告:李应才,男,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亮,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为学,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洪阳,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应才与被告韩为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应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应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应才承担。 审 判 员 邹利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助 理 曾诗淇书 记 员 贺小芩- 1 -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永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6636号 下一篇 右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李乐行政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623执恢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