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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应才与韩为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20民初6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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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20民初6720号
  • 案件名称

    李应才与韩为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应才;韩为学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20民初6720号 原告:李应才,男,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亮,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为学,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洪阳,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应才与被告韩为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应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应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应才承担。    审 判 员   邹利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助 理   曾诗淇书  记 员  贺小芩-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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