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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李乐行政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623执恢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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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623执恢39号
  • 案件名称

    右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李乐行政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右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右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李乐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右玉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通知被执行人用)(2021)晋0623执恢39号李乐:你/你单位与右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20)晋0623执32号8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右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开户银行:TDH07ZXKKHYH账户名称:TDH07ZXKKHMC账号:TDH07ZXKKHZH交款时需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名称、交款人名称及交款用途。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联系人:联系电话:本院地址:邮编: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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