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永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66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6636号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永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永华;曲波;孙波;陶君;贾英军;张翠凤;瓦房店华冶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66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东路52号和54号。负责人:向敏,系行长。被执行人王永华,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曲波,女,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孙波,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陶君,女,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贾英军,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张翠凤,女,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瓦房店华冶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水果街270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王永华、曲波、孙波、陶君、贾英军、张翠凤、瓦房店华冶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其他财产性权益采取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等措施,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冠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 蕊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辽宁聚生隆物业有限公司、何崇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04民初1354号 下一篇 李应才与韩为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20民初67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