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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永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6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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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663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永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永华;曲波;孙波;陶君;贾英军;张翠凤;瓦房店华冶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66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东路52号和54号。负责人:向敏,系行长。被执行人王永华,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曲波,女,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孙波,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陶君,女,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贾英军,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张翠凤,女,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瓦房店华冶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水果街270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王永华、曲波、孙波、陶君、贾英军、张翠凤、瓦房店华冶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其他财产性权益采取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等措施,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冠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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