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鑫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梁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1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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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1955号案件名称
陕西金鑫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梁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陕西金鑫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梁东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民初1955号原告:陕西金鑫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栈桥路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洲,铜川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梁东,男,1994年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鑫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程伟、梁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梁东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金鑫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梁东的撤诉。审判员 宋阿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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