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启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国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2民初8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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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8039号案件名称
郑州启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国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郑州启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国贤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2民初8039号原告:郑州启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82号启福花园内会所一楼。法定代表人:何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国,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国贤。原告郑州启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4日立案后,原告郑州启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州启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俊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慧珠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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