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仁臣、大连鑫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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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865号案件名称
曲仁臣、大连鑫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曲仁臣;大连鑫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865号申请执行人:曲仁臣,男,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执行人:大连鑫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兰店市。法定代表人:沈燕,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曲仁臣与被执行人大连鑫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纠纷执行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281民初68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21年3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鑫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消费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大连鑫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大连鑫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限制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总对总”“点对点”查询,查询包括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的信息,经网络查询与传统查询,证券、房屋、车辆反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静审判员 由金玲审判员 吴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曲 岩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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