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乐、尹显祝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2执恢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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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执恢91号案件名称
孙乐、尹显祝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孙乐;尹显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2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孙乐,男,汉族,1973年8月2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联系被执行人:尹显祝,男,汉族,1950年7月10日出生,住所地双清区。孙乐申请尹显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民初字第78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的(2021)湘0502执恢9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 丕 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海韵依依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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