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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岳溪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梁永威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20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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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20739号
  •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岳溪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梁永威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岳溪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梁永威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207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岳溪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岳溪村永胜一街7号。法定代表人:梁湛驹,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永威,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岳溪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因与被上诉人梁永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112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立案受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岳溪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上诉请求:l、撤销原审民事裁定书;2、改判被上诉人一个月内返还非法占用上诉人的1555.66平方米土地;3、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述土地占用费,暂计自2015年l1月1日至2020年5月20日的占用费588039.48元;4、改判被上诉人一个月内将上诉人的土地恢复原状后交还上诉人;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的事实与理由: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撤销原裁定,依法改判。(一)案件事实。被上诉人梁永威于2006年12月11日与石楼镇岳溪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协议》,约定被上诉人承包围里(土名)约9138平方米的土地,承包期为28年,并约定了其它的权利义务。被上诉人在使用该土地的过程中,趁机霸占了岳溪村第五生产队1555.66平方米的土地,该土地土名“春田”,并于2012年违法建厂房、保安亭,并安装了伸缩门,所有路口全部围蔽使用。梁永威所霸占的土地,即属第五生产队的土地。第五生产队村民对此不断向村委反映情况,要求梁永威归还所占的第五生产队的土地,村委亦向梁永威提出村民意见,但是一直没有达成共识,2013年第五生产队村民正式向番禺区石楼镇人民政府信访办提出信访意见,2013年12月24曰信访部门答复为:“经我镇信访、建设、国土、公安等部门及岳溪村多次与被信访人协商,催促其自行拆除。梁永威虽多次承诺,但至今仍未有对该违法建筑进行自拆。为此,建议你向综合执法部门申请立案处理,以尽快消除安全隐患,还路于民。”2014年,村民向广州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番禺分局信访投诉,2014年9月4日市国土房管局番禺区分局回复为:“该违法行为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2015年,村民向番禺区石楼镇信访办信访后,2015年6月10日该信访办出具《群众来访告知单》:一、关于园区内霸占消防通道的问题:工业区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工业区跟居民区均有相应的消防措施。二、关于现任村书记霸占5千多平方米土地的问题:由于该问题属于民事纠纷。是否属于违约,是否存在侵权的问题,应通过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商定是否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追认。三、关于现任村书记违法、违纪的问题,建议向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部门或检察院提出。(二)本案属于民事侵权纠纷,应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判。被上诉人非法侵占上诉人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并在该土地上进行违法加盖建筑物并使用,是无权占有的民事侵权行为,属于民事审判范围,应由法院受理进行裁判。上诉人主张的是土地所属和土地占用费问题,并没有涉及土地上建筑物是否违建的问题,而且并没有法律规定必须以解决违建问题作为前置条件才能处理土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原审法院并没有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而笼统错误适用《城乡规划法》第64条认为岳溪村合作社需在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违法建设作出处理后,再就相关民事权益争议申请人民法院调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实际上,上诉人在2013年开始至今,已经向多个行政部门进行信访、投诉,已穷尽行政处理手段,最终行政部门认为该问题属于民事纠纷,并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追认。上诉人才诉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处理。但原审法院明显规避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问题,拒绝对上诉人申请被上诉人停止侵权行为,支付侵占土地使用费问题进行判决,而推卸责任到行政部门,明显属于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错误。二、被上诉人侵占上诉人土地1555.66平方米,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停止侵权,恢复原状,且合理支付上诉人土地占用费。根据广州市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指定的土地测量队广东绘宇智能勘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测量资料》以及上诉人提交的《不动产权证书》【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7399227号】可以看出“本宗地界线有10693.66平方米在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岳溪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农民集体【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7399227号】界线范围内”。被上诉人实际上只租赁了属于上诉人的9138平方米土地,其实际侵占土地1555.66平方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根据上述事实可知,被上诉人侵占上诉人土地,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根据原审提供的证据《石楼镇岳溪村第5生产队投标现场会议记录》可知,当时的土地租赁市场为7元/平方米/月。而且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约定承包价款,前三年每月承包款为:人民币12793.20元;每隔三年递增10%(即2010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每月承包款为:人民币14072.52元,如此类推。实际上,被上诉人租赁9138平方米土地的实际租金已远超7元/平方米/月。因此上诉人主张的每月的占用费7元/平方米是合理合法的。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侵占案涉土地,要求被上诉人归还侵占土地并恢复原状。经审查,案涉土地由被上诉人加盖建筑物及围墙,并作为工业园区使用,上诉人相关诉请,势必涉及相关建筑物的处置。在此情况下,应先由行政主管部门对案涉建筑物的建设行为作出处理后,相关民事权益争议再由人民法院调处。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在此不再赘述。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的分析和认定,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杨晓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永峰张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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