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淑芬与刘波、苏常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2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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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02民初2584号案件名称
贾淑芬与刘波、苏常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贾淑芬;刘波;苏常亮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2584号原告:贾淑芬,女,1959年10月23日生,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艺,系白城市洮北区新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波,女,1983年5月7日生,汉族,。 被告:苏常亮,男,1982年11月2日生,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第三人:王金友,男,1986年9月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本院经审查,贾淑芬提供的刘波的地址有误,其亦不能提供其他住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贾淑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邵云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白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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