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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淑芬与刘波、苏常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2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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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02民初2584号
  • 案件名称

    贾淑芬与刘波、苏常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白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贾淑芬;刘波;苏常亮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2584号原告:贾淑芬,女,1959年10月23日生,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艺,系白城市洮北区新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波,女,1983年5月7日生,汉族,。        被告:苏常亮,男,1982年11月2日生,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第三人:王金友,男,1986年9月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本院经审查,贾淑芬提供的刘波的地址有误,其亦不能提供其他住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贾淑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邵云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白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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