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周红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4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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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4249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周红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周红卫;韩俞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424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8181655650。负责人:郑智,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宇,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红卫,男,蒙古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韩俞,女,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与被告周红卫、被告韩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忠泽人民陪审员 柴 琳人民陪审员 冯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晓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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