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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周红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4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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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4249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周红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周红卫;韩俞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424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8181655650。负责人:郑智,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宇,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红卫,男,蒙古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韩俞,女,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与被告周红卫、被告韩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忠泽人民陪审员  柴 琳人民陪审员  冯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晓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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