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南区梦点电动车配件经营店、谢小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204民初5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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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04民初5344号案件名称
柳州市柳南区梦点电动车配件经营店、谢小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柳州市柳南区梦点电动车配件经营店;谢小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204民初5344号原告:柳州市柳南区梦点电动车配件经营店,经营场所: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山头村牛扒一屯10号,注册号:450204600355944。经营者:黄琪才,男,1986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艳,柳州市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德,柳州市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小华,女,1971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原告柳州市柳南区梦点电动车配件经营店与被告谢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对被告谢小华的撤诉申请,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柳南区梦点电动车配件经营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市柳南区梦点电动车配件经营店负担。审判员 欧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履行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地址:柳州市柳南区航生路20号邮政编码:545007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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