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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丰利、赵博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2民初3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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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3001号
  • 案件名称

    乔丰利、赵博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乔丰利;赵博文;乔卫海;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22民初3001号 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蓝田县。法定代表人:王利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勇,男,系该公司冯家村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乔卫海,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蓝田县。被告:赵博文,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乔丰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乔卫海、赵博文、乔丰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5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626.50元,由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云  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成      雯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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