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丰利、赵博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2民初3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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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3001号案件名称
乔丰利、赵博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蓝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乔丰利;赵博文;乔卫海;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22民初3001号 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蓝田县。法定代表人:王利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勇,男,系该公司冯家村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乔卫海,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蓝田县。被告:赵博文,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乔丰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乔卫海、赵博文、乔丰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5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626.50元,由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云 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成 雯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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