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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民政、陕西正平物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3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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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3870号
  • 案件名称

    文民政、陕西正平物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文民政;陕西正平物资有限公司;吕建民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3870号    原告:吕建民,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被告:文民政,男,195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被告:陕西正平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8836733N。法定代表人:文民政。原告吕建民与被告文民政、陕西正平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向原告吕建民送达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原告吕建民经本院通知未能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吕建民经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岳锐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  娇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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