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民政、陕西正平物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3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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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3870号案件名称
文民政、陕西正平物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文民政;陕西正平物资有限公司;吕建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3870号 原告:吕建民,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被告:文民政,男,195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被告:陕西正平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8836733N。法定代表人:文民政。原告吕建民与被告文民政、陕西正平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向原告吕建民送达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原告吕建民经本院通知未能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吕建民经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岳锐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 娇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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