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珊珊、吴长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2民初79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7982号案件名称
张珊珊、吴长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珊珊;吴长华;李延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2民初7982号原告:张珊珊,女,汉族,1990年3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吴长华。被告:李延芳。原告张珊珊诉被告吴长华、李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受理后,2021年9月11日原告张珊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珊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珊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珊珊负担。审判员 陈俊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倩颖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金红、宋伟伟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1民终7371号 下一篇 文民政、陕西正平物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38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