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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珊珊、吴长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2民初7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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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7982号
  • 案件名称

    张珊珊、吴长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珊珊;吴长华;李延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2民初7982号原告:张珊珊,女,汉族,1990年3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吴长华。被告:李延芳。原告张珊珊诉被告吴长华、李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受理后,2021年9月11日原告张珊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珊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珊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珊珊负担。审判员  陈俊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倩颖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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