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会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圣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23执4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623执458号案件名称
重庆会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圣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邻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重庆会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圣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23执45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会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法定代表人:李健益,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圣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法定代表人:喻文才,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会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圣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会通科技有限公司依据(2020)川1623民初3100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执行5533391.45元及利息。执行费55067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圣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保险等进行查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圣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开设的银行账户。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圣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文才发出限制消费令进行限制消费。综上,被执行人名下暂未查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到的财产暂无法处置,本院将执行情况对申请执行人重庆会通科技有限公司通报后,申请执行人重庆会通科技有限公司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协议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进入终本案件动态管理库进行管理。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刘 丽审判员 马林东审判员 陈洪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袁 秋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23执45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会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法定代表人:李健益,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圣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法定代表人:喻文才,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会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圣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会通科技有限公司依据(2020)川1623民初3100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执行5533391.45元及利息。执行费55067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圣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保险等进行查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圣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开设的银行账户。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圣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文才发出限制消费令进行限制消费。综上,被执行人名下暂未查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到的财产暂无法处置,本院将执行情况对申请执行人重庆会通科技有限公司通报后,申请执行人重庆会通科技有限公司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协议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进入终本案件动态管理库进行管理。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刘 丽审判员 马林东审判员 陈洪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袁 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