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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延钧、白昌勇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238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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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238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任延钧、白昌勇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任延钧;白昌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3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任延钧,女性,1956年12月27日出生,210225195612270109,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白昌勇,男性,1972年11月18日出生,210225197211180435,汉族,住庄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庄河市人民法院2020年9月16日生效的(2020)辽0283民初3614号判决,于2021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详见调解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的账户存款元,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荣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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