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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改连、刘爱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27执35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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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27执35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刘改连、刘爱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岚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刘改连;刘爱平;李爱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27执3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改连,女,汉族,岚县人,住本村。被执行人:刘爱平,男,汉族,农民,岚县人,住本村。被执行人:李爱军,男,汉族,岚县人,住本村。关于刘改连与刘爱平、李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1127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改连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归还借款176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15元、申请执行费16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改连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请求本院撤销对本案的执行,其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215元,李爱军已交纳申请执行费1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2020)晋1127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旭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红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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