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永香、张俊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3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307号案件名称
靳永香、张俊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靳永香;张俊瑞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307号申请执行人:靳永香,女,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俊瑞,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靳永香与被执行人张俊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靳永香于2021年9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靳永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13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光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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