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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力、王新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8执1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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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执1003号
  • 案件名称

    王新力、王新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王新力;王新力;陈立;陈立;张宏伟;张宏伟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8执1003号申请执行人:张宏伟,男,1970年12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被执行人:王新力,女,1965年1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    被执行人:陈立,男,1964年5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本院在执行张宏伟与王新力、陈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8民初57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7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775元,执行费97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辆;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案件款1732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账户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股权、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白   纯二O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   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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