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潘永恒、林甘露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2民初326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3268号
  • 案件名称

    潘永恒、林甘露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潘永恒;林甘露;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22民初3268号   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吴红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林甘露,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潘永恒,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甘露、潘永恒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2021年8月24日,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云  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成      雯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