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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伟恩、杨志娟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82执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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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执535号
  • 案件名称

    胡伟恩、杨志娟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胡伟恩;杨志娟;樊博玲;胡宋茜;胡烨睿;谢石磊;李俊昌;申胜飞;张华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82执535号申请执行人胡伟恩,男,1965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河津市柴家乡吴村,身份证号:142703196507293015。申请执行人杨志娟,女,1967年1月3日生,汉族,住河津市柴家乡吴村,身份证号:142703196701033022。申请执行人樊博玲,女,1986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河津市柴家乡吴村,身份证号:142703198601143020。申请执行人胡宋茜,女,201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河津市柴家乡吴村,身份证号:140882201209240145。申请执行人胡烨睿,男,2015年8月3日生,汉族,住河津市柴家乡吴村,身份证号:14088220150803005X。被执行人谢石磊,男,2015年8月3日生,汉族,住万荣县通化镇毋庄村,身份证号:142725198304041616。被执行人李俊昌,男,1988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河津市赵家庄乡北里村,身份证号:14270319880905211X。被执行人申胜飞,男,1992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河津市城区街道办事处西王村,身份证号:142703199211302414。被执行人张华,男,1988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河津市僧楼镇郭庄村,身份证号:142703198809171813。申请执行人胡伟恩、杨志娟、樊博玲、胡宋茜、胡烨睿与被执行人谢石磊、李俊昌、申胜飞、张华侵权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的(2021)晋08民终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57668元及执行费76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2021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四位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现已冻结,被执行人张华名下有一车辆,经查封现已注销,被执行人谢石磊名下有缴纳少量保险,现已冻结。3对被执行人下达了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通过河津市不动产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5、通过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河津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存记录。6、2021年9月6日,走访被执行人张华、李军昌居住地,被执行人居住地长期无人居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9日,走访被执行人谢石磊、申胜飞居住地,被执行人居住地长期无人居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7、2021年9月8日对四位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柴   国   军审判员 侯克伟审判员李斐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津   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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