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丙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3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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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3347号案件名称
吴丙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吴丙勇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3347号移送执行机关大方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大方县奢香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张敏,院长。被执行人:吴丙勇。本院立案执行的吴丙勇罚金一案,(2016)黔0521刑初24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吴丙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吴丙勇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信息、理财产品、证券、股票等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吴丙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吴丙勇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33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黄家银审判员 张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黄万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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