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文明、秦皇岛金舵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822民初344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22民初3442号
  • 案件名称

    陈文明、秦皇岛金舵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陈文明;秦皇岛金舵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822民初3442号原告:陈文明,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公民身份号码340822197007180713。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安徽省怀宁县凉亭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皇岛金舵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建新里39栋4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0348066086。法定代表人:郭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明与被告秦皇岛金舵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明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明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文明负担。审判员  朱焰才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储敏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