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95007部队、厉文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4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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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4073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95007部队、厉文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95007部队;厉文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新市街道办事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区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140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007部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金岭南街7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贻云,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珺,该部队干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厉文仁,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林,广东腾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宇甫,广东腾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新市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汇桥中路28号。负责人:黄秉纲,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钦,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蟹山西路67号二层208房。负责人:杨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区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20号。负责人:梁伟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雪珂,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伟文,该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11号广东全球通大厦。法定代表人:魏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茂炜,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珠江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233号彩电中心内。法定代表人:陈晓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霞,广东德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展,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5007部队因与被上诉人厉文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新市街道办事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区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5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厉文仁在原审的诉讼请求:1.判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厉文仁12000元,并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偿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判令其余原审被告赔偿厉文仁178468.46元,诉讼请求合计190468.46元;3.判令各原审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赔偿厉文仁损失12000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中国人民解放军95007部队赔偿厉文仁损失139142.13元;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新市街道办事处对上述判决第二项在41742.64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厉文仁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原审案件受理费4109.4元,由厉文仁负担848.48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负担258.90元,中国人民解放军95007部队负担3002.02元,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新市街道办事处在900.61元的范围内对中国人民解放军95007部队承担的受理费负补充清偿责任。判后,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5007部队(以下简称95007部队)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95007部队无需承担厉文仁的损害赔偿责任;二、原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没有查清案件的客观事实。(一)在原审判决书的案件事实部分,根据判决书第4页第二段表述“街道办事处提供了涉案井内部的照片,显示沙井被淤泥填满,经挖掘表层后,可见一光缆附有‘国防光缆’的标签。”换而言之,该照片仅仅只显示,淤泥表层有一光缆附有“国防光缆”的标签,然而在涉案沙井的淤泥里是否存在其他光缆并不明确。原审法院在可查明的情况下,并未依法查明该事实。事实上,涉案沙井内的光缆并非为95007部队所有或管理,而是属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所有和管理。(二)95007部队为查清事实真相,于2021年1月29日不仅打开了案涉沙井的井盖,同时还打开了案涉沙井的正前方(西向)、正后方(东向)各一个井盖。打开井盖后发现:1.案涉井中填满淤泥,淤泥表层确有2根光缆并附有“国防光缆”标签;但是该光缆为两根废弃的国防光缆【详见新证据一】,并非为其所有或使用。95007部队所有或使用的国防光缆铺设于人行道下,并未铺设在机动车道下的涉案沙井光缆管道中。2.将淤泥清理后发现,案涉井中除前述两根废弃的国防光缆外,其他光缆(约19根)均为附有“中国移动通信”标签的光缆【详见新证据二】。3.案涉沙井的正前方(西向)和正后方(东向)沙井内均为悬挂“中国移动通信”标签的光缆【详见新证据三】。(三)结合原审判决书的案件事实部分第4页第三段表述,“电信公司对此提供了对涉案井正后方(东向)的另一沙井内拍摄的照片,显示井内有悬挂移动通信标签的电缆及悬挂施工单位为省电信标签的电缆。”可知,95007部队打开涉案井正后方(东向)沙井所见到的情况与之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区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拍摄的情况基本一致,且其和电信公司观察到的情况相互印证。据前述客观事实足以证明案涉井内的电缆或光缆并非95007部队所有和管理;而是属于移动公司所有和管理。二、原审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存在错误。(一)原审法院在未清理涉案井内淤泥并弄清楚涉案井内为何种光缆的情况下,仅凭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新市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新市街道办)提供的照片上显示涉案井内表层有光缆附有“国防光缆”标签,没有调查取证,且井内光缆、井盖涂抹部分也未进行鉴定,就匆匆认定涉案井内的光缆为95007部队所有,是极其草率的;并据此推定涉案井盖及涉案井的使用人和管理人为95007部队,且判定由其负全责,更是错误的。原审法院若如此判定,则白云区或广州市其他区类似井盖、沙井及井内光缆,是否应依此判决全部判归其所有,其对类似沙井、井盖及井内光缆是否可以全权处置,请法院酌处。(二)涉案井和其正前方(西向)、正后方(东向)的沙井同属于一条地下管道;根据基本常识,经过涉案井正前方(西向)和正后方(东向)的沙井的电缆或光缆也必然会经过涉案沙井。在原审法院判决书的案件事实部分已明确表述“涉案井正后方(东向)的另一沙井中为悬挂移动通信标签的电缆及悬挂施工单位为省电信标签的电缆。”的情况下,在事实认定上,原审法院又认定涉案井内的光缆为95007部队所有,该认定明显与案件事实自相矛盾。(三)从以下事实也可证实:涉案井盖及涉案井的使用人并非95007部队,而是另有其人。1.从井盖上的标志来看,涉案井及正后方(东向)沙井的井盖标志与中国电信使用的标志比较,除“中国电信”中的文字“电信”二字被涂抹外,其余的内容均相同;涉案井正前方(西向)沙井及该光缆管道上的其他沙井的井盖标志与中国移动(CMCC)使用的标志完全一样。所有的井盖标志并无任何国防标识【详见新证据四】。2.在95007部队还不知道存在该案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曾向广州市白云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发函调查涉案井盖的权属情况,该局称涉案道路和井盖已修复覆盖,被调查井盖已消失而无法核实井盖权属(详见判决书第5页第二段)。之所以如此,不排除是井盖管理人或权属人为逃避本案责任并避免后续发生本案类似的情况而有意为之。据此也可推定涉案井盖的权属人或管理人并非95007部队,而是另有其人。(四)法院没有调查取证,草率判决,若坚持认定涉案井内的光缆或电缆为95007部队所有,且其他被上诉人又否认涉案井内的光缆或电缆为其所有,95007部队为国防安全计,为防止军事机密外泄,将对涉案井内的所有不明光缆或电缆进行清除处理,届时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其概不承担。被上诉人厉文仁辩称,同意原审判决,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被上诉人新市街道办辩称,1.原审中自身能力打开井盖,查明井盖下方是有国防光缆,二审中支持法庭查明井盖下所有的光缆情况以及该井盖的权属的单位。2.根据原审交警卷宗已经电信公司所提交的井盖单位群的聊天记录显示交警明知事故原因是因为井盖损害导致,却在第二次作出复核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为街道办负有次要责任,间接的剥夺街道办对事故的复议权,故街道办支持法院查明该井盖的所有权情况。3.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仅规定街道办对井盖有一定的监管义务,所以街道办不是造成他人受伤的直接责任人。被上诉人电信公司辩称,电信公司不是案涉井盖的所有权人,也不是管理人,与案涉井盖没有任何关联。首先,井盖下的光缆并非电信公司铺盖的光缆,而且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的档案材料以及会议纪要所涉的单位中并没有电信公司,其次,电信公司的井盖的外观均为圆形清晰版,涉案井盖并非电信公司所有。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移动公司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但原审判决中对于涉案井盖存在遗漏查明的事实。本案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道路下方光缆与本案没有关联,道路下的光缆不是损害方。厉文仁驾驶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未小心驾驶造成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是道路不平整以及涉案的井盖不平整,应该由道路井盖的所有权人承担责任。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街道是井盖的责任人,虽然井盖被认为涂改,但是是电信公司定制的沙井盖,该井盖的所有人是电信公司,应该由电信公司承担维护责任。下方的管线,是经过该井,所有人通信管道存在共用情况,并非任何一家单独使用,而对于此类的公用通信沟,均是由各使用人根据自身需求在沟道上各自开设,而从涉案井盖可知,涉案的井是电信公司设置的,应属于电信公司,与其他的途经光缆无关。即使电信公司不再使用该井也应当对这一井进行安全处理,并对井承担维护责任,不能以不再使用该井为由,放任不作维护。被上诉人广州珠江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数码公司)辩称,涉案事故的发生以及涉案井盖与珠江数码公司没有关系,其不应承担责任。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另查明,二审中95007部队提交以下证据:1.案涉井内的国防光缆照片(共三张);2.案涉井内的光缆照片(共六张);3.案涉井的正前方和正后方沙井内的照片及井盖照片(共四张)。证据1拟证明案涉井内的国防光缆早已经废弃,且不是95007部队所有和管理的。证据2拟证明95007部队清理案涉井里的淤泥后发现,案涉井内除了两根废弃的国防光缆外,井内的其他光缆均附有中国移动通信的标签。证据3拟证明案涉井的正前方和正后方沙井内的光缆均附有中国移动通信的标签,且沙井盖上均有中国移动通信的CMCC标识。对于上述证据,厉文仁表示对该证据1、2、3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意见,关联性由法院依法认定。新市街道办表示,认可证据1、2、3,新市街道办挖井的时候不敢挖下去,然后95007部队挖下去了,所以看到光缆。电信公司表示,对证据1、2、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跟电信公司不存在关联,请法院依法认定。移动公司表示对于证据1、2、3的真实性,于庭后即2021年7月7日之前核实再发表质证意见;关于合法性,并非新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新证据使用,证据1中的废弃光缆并非是案发时的情况;证据2就照片上看,不只有绑移动公司的光缆,还有没有绑标识的光缆,没有绑标识的光缆是何人的需要庭后核实再发表意见;证据3有一张在人行道上的井盖照片,可见要是属于移动公司的井,是会使用移动公司的井盖的,反而反证了涉案井和井盖不是属于移动公司的;即使移动公司的光纤在相关管道里面穿行过去,上面没有显示是中国移动的井盖;关于关联性,经过涉案井的光缆所有权人并不能证明就是该井的所有权人,井内光缆的情况跟本案没有因果关系。庭后,移动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对于证据1、2,图片中的情况是原审判决作出后的情况,移动公司确实曾有光缆途经涉案井,部分光缆有中国移动的标签,但还有未贴标签的光缆;证据3中涉案井并非印有移动标志井盖,是印有中国电信标志被涂改的井盖,另一张图中在人行道上的井是中国移动的井;上述证据没有在原审举证期限内提交,不能作为二审证据予以采信。珠江数码公司表示,对证据1、2、3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由法院依法认定,对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主要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关于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问题。第一,涉案井盖“中国电信”中文字“电信”已被涂抹,也没有证据证实涉案井盖下方埋设有中国电信的电缆,移动公司辩称涉案井盖属于电信公司所有依据不足。原审法院未判令电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第二,《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穗府规(2017)14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井盖设施权属单位是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负责井盖设施的巡查、养护、维修和改造等维护管理工作”。本次事故发生在2018年3月,原审法院去函相关单位均无法确定涉案井盖设施的权属单位,仅凭井盖设施内存在的光缆使用人确定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并判令由95007部队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新市街道办确认涉案井盖的路段属于其管理区域,其对涉案道路具有管理职责,交警部门依据上述规定,认定应由新市街道办承担次要责任依据充分,应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案中应由新市街道办对超出交强险部分按责任比例对厉文仁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各方对于原审法院核定的损失数额均没有提出上诉,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51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519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51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新市街道办事处赔偿厉文仁损失139142.13元;四、驳回厉文仁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原审案件受理费4109.4元,由厉文仁负担848.48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负担258.90元,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新市街道办事处负担3002.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82.8元,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新市街道办事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汇文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张 宾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卢燕清李霞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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