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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献昌追偿权纠纷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川0504司惩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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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4司惩144号
  • 案件名称

    陈献昌追偿权纠纷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州市
  • 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
  • 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陈献昌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21)川0504司惩144号被罚款人:陈献昌,男,汉族,1989年3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在执行泸州金泫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献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陈献昌罚款2000元,限于2021年9月24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21)川0504司惩144号被罚款人:陈献昌,男,汉族,1989年3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在执行泸州金泫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献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陈献昌罚款2000元,限于2021年9月24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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