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会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5执545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执545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会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会平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5执545号之二被执行人:李会平,女,汉族,新绛县人。本院在执行李会平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会平有财产可供执行,但被执行人李会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会平的存款98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小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耿 浩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永和、天津市河北区聚创橱柜销售部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5民初7584号 下一篇 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知民终2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