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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会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5执54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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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执54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李会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会平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5执545号之二被执行人:李会平,女,汉族,新绛县人。本院在执行李会平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会平有财产可供执行,但被执行人李会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会平的存款98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小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耿 浩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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