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知民终2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知民终275号案件名称
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知民终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城北繁荣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贾东琦,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男,1989年5月1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龙,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知民初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知民初75号民事判决;2、一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一审时出具的公证书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不能采信。2、对于案涉产品是否为假冒产品,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单方出具的鉴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且案涉产品包装时长更迭,不同批次的产品不能最为对比鉴定的依据。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予以维持,具体答辩观点如下:1、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售卖的侵权芦荟胶产品的合法来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提交的所谓的“合法来源”的相关证据未提供证据原件,真实性无法核实。另外,即便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系真实的,其仅能够证明上诉人在其主张的公司购买过芦荟胶产品,但并不能证明其购买的产品与本案案涉的侵权公证产品的一致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不能证明所售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当履行审慎义务,其未能尽到职责,销售侵权产品不仅侵犯了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合法权益,导致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受到极大的经济损失,更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关于本案侵权公证程序符合《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公证取证合法有效。本案一审程序中,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提交了如下证据以证明本案的侵权公证取证程序合法有效:①(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383号公证书,②授权委托书,以上证据可以眀确的证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授权给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中国大陆境内的可能是“NATUREREPUBLIC”商标产品进行检查和鉴定,并有权对侵犯“NATUREREPUBLIC”商标的不法活动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如涉及证据保全公证及其他公证的,也有权转委托第三方进行。据此,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授权给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侵犯“NATUREREPUBLIC”商标的活动进行侵权调查、证据保全公证。而本案中侵权活动证据保全公证系由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国信公证处进行的,申请人的住所地位于石家庄市,因此根据《公证法》第25条之规定,国信公证处有权进行本案的侵权公证。3.关于赔偿数额,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认为一审判决合理合法。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为维权产生了必要而合理的损失,因此一审判决赔偿10000元的损失并无不当。综上,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合理费用:调查取证服务费、公证费、差旅费等2000元,律师费8000元,合计1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是韩国注册成立的化妆品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第10494197号商标注册证载明:NATUREREPUBLIC商标的注册人是株式会社自然共和国NATUREREPUBLICCO.,LTD.,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香水、化妆品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第10494197号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是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第9481384号商标注册证载明:纳益其尔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是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香水、化妆品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2018年1月1日许可人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许可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签订《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上述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许可给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排他性授权许可使用,使用期限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5日。被许可人的权利约定,如发生涉及许可商标的侵权事宜,许可人同意授权由被许可人进行商标维权,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名义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起诉。2019年1月1日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系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旗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国注册公司,是NATUREREPUBLIC芦荟胶及其他产品在中国大陆境内的授权进口商及经销商,负责所有在中国大陆的相关业务。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授权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据中国的法律法规,代表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发生的,或住所地属于上述地域范围内的相关单位或个人侵害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从事以下事宜:2.检查和鉴定中国有关执法机构查获的可能是NATUREREPUBLIC商标的产品并在涉及假冒NATUREREPUBLIC商标的诉讼中作证。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同时有权检查和鉴定上述涉嫌假冒NATUREREPUBLIC商标的产品。5.依法对侵犯NATUREREPUBLIC商标知识产权的不法活动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涉及证据保全公证及其他公正的,经受托人转委托,以复代理人的名义申请办理),提供证据。6.为保护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应诉,委托律师向侵权人发出律师函及相关文件,与侵权人进行谈判并要求其予以赔偿。如有需要,任何法律程序中,与侵权人或其代理人进行和解及签署和解协议,并代为接收赔偿款。以诉讼方式保护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时,可以从事以下事项:提起诉讼;在诉讼对方可能提起的任何反诉中,全权代理应诉;在可能的强制执行案件中,代理委托人办理执行过程中的一切法律事务。为实现上述目的,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转委托其他调查公司或律师事务所作为其合法委托代理人,具体代理权限以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载明的内容为准。2019年1月1日委托人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受托人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载明,现委托人依据授权,委托上列受托人(含其分公司),就中国大陆地区存在的侵犯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名下注册商标权的行为进行维权。具体权限为:进行侵权调查,证据保全公证,以受托人的名义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及其他公证,对涉及侵权商品的鉴定,协商和解,…。受托人可以根据涉案具体情况,对以上授权权限进行转委托,但转委托的授权权限不得超过上述授权权限。授权期限2019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2019年9月4日委托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受托人杨伟华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或住所地属于上述地域范围内的相关单位或个人侵害委托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的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争议,委托受托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从事以下事宜:一、依法对侵犯委托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提供证据。二、向侵权人发出律师函及相关文件,与侵权人进行谈判并要求其予以赔偿,代为接受赔偿款。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托人以诉讼方式保护委托人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时,受托人可以从事以下事项:1.有权代为签署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上诉状、撤诉申请、证据调取申请、和解协议等),提起诉讼或应诉、陈述、辩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在上述的诉讼及非诉讼程序中,受托人可以转委托其他律师或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要求的主体从事本授权书载明的上述权限。转委托的,江莱律师或杨伟华律师必须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具体权限以江莱律师或杨伟华律师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所载明的内容为准。2019年11月1日天津市南开公证处公证书(2019)津南开证字第7828号对杨伟华的签字及杨伟华律师印章的真实性进行了公正。2020年3月30日杨伟华转委托李航、王世龙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接受申请人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申请对购买涉案产品的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并出具(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406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张某同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军伟于2019年5月31日来到位于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的“五色糖”(店铺门头所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宋军伟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使用银行卡刷卡购买了标示有“NATUREREPUBLIC”的商品一盒,取得刷卡小票、购物小票、“玉田凤凰购物销售单”各一张。公证人员当场收存上述购买商品及取得的刷卡小票、购物小票、“玉田凤凰购物销售单”,并对上述购买地点进行了拍照。在当天购买结束后公证人员对上述购买商品及取得的刷卡小票、购物小票、“玉田凤凰购物销售单”进行了拍照和封存。公证书附照片16张。购买的产品上面显示有“NATUREREPUBLIC”商标,产品标签显示有“纳益其尔芦荟舒缓保湿凝胶”字样。刷卡小票记载商户名称:玉田县凤凰购物。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别证明载明,店铺名称:五色糖[公证书号:(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4061号]店铺地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于2019年5月31日销售带有“NATUREREPUBLIC”、“纳益其尔”商标的商品,并非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或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授权任何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假冒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注册商标的产品。另查明,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提交的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记载缴款单位、收发货人是青岛一品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并显示有“仅限临沂凯莎商贸有限公司在已授权渠道使用20191014”、“仅限唐山玉田凤凰购物查看使用”字样。2019年3月18日青岛一品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授权书载明:授权临沂凯莎商贸有限公司为青岛一品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特许经销商,许可其对我公司经营的“NATUREREPUBLIC纳益其尔”产品在本授权书指定的渠道内进行市场销售、商业洽谈及业务推广事宜。授权渠道:陕西君汇商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系统下所有君汇门店及KingWater门店。授权时限:2019年3月18日-2019年12月31日。上述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授权书均为复印件。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授权相关主体进行调查取证的行为是否有效问题,根据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2019年1月1日的委托,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具有转委托其他公司代为调查取证的权限,基于此,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日委托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含其分公司)代为调查取证。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作为受托人于2019年5月31日取证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在获取侵权证据后,委托杨伟华律师代其进行维权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且杨伟华律师具有转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权限。故被告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取证无效、相关证据不能成为法庭证据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主张的涉案产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问题,被告自称其从山东省临沂市凯莎商贸购进被控侵权产品,虽然提交了仓库出库单、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青岛一品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授权书等证据,但是,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青岛一品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授权书均为复印件,且仓库出库单亦不能证实产品的来源,故被告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辩称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是否侵犯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问题,首先,原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使用权。原告与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以排他性授权使用许可方式取得了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使用权。原告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依照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擅自生产或销售假冒注册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本案中,原告的授权人员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从被告处购买了涉案被控商品。经鉴别,涉案被控商品系假冒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注册商标的产品。被告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被告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问题,被告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清楚,但是本案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性质、后果等因素,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9000元、合理开支1000元,合计10000元。被告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辩称,其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辩解意见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遂判决如下:一、被告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二、被告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三、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被告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600元。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首先,一审时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就原告主体资格、案涉商标权属情况、维权授权及侵权实物购买过程等问题,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天津市南开公证书、石家庄国信公证书出具的一系列公证书,经本院审查,上述公证书形式和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相关规定,依法应作为定案的依据。其次,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韩国纳益其尔的关联公司,是NATUREREPUBLIC芦荟胶及其他产品在中国大陆境内的授权进口商及经销商,有能力对涉嫌侵权商品是否由韩国纳益其尔生产或其许可合法经营、生产的商品进行鉴别,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证据推翻《鉴别证明》,一审法院根据该《鉴别证明》并结合庭审调查情况,认定案涉商品为侵权假冒商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宣建新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宋 菁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常 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知民终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城北繁荣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贾东琦,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男,1989年5月1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龙,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知民初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知民初75号民事判决;2、一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一审时出具的公证书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不能采信。2、对于案涉产品是否为假冒产品,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单方出具的鉴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且案涉产品包装时长更迭,不同批次的产品不能最为对比鉴定的依据。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予以维持,具体答辩观点如下:1、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售卖的侵权芦荟胶产品的合法来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提交的所谓的“合法来源”的相关证据未提供证据原件,真实性无法核实。另外,即便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系真实的,其仅能够证明上诉人在其主张的公司购买过芦荟胶产品,但并不能证明其购买的产品与本案案涉的侵权公证产品的一致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不能证明所售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当履行审慎义务,其未能尽到职责,销售侵权产品不仅侵犯了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合法权益,导致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受到极大的经济损失,更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关于本案侵权公证程序符合《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公证取证合法有效。本案一审程序中,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提交了如下证据以证明本案的侵权公证取证程序合法有效:①(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383号公证书,②授权委托书,以上证据可以眀确的证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授权给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中国大陆境内的可能是“NATUREREPUBLIC”商标产品进行检查和鉴定,并有权对侵犯“NATUREREPUBLIC”商标的不法活动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如涉及证据保全公证及其他公证的,也有权转委托第三方进行。据此,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授权给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侵犯“NATUREREPUBLIC”商标的活动进行侵权调查、证据保全公证。而本案中侵权活动证据保全公证系由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国信公证处进行的,申请人的住所地位于石家庄市,因此根据《公证法》第25条之规定,国信公证处有权进行本案的侵权公证。3.关于赔偿数额,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认为一审判决合理合法。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为维权产生了必要而合理的损失,因此一审判决赔偿10000元的损失并无不当。综上,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合理费用:调查取证服务费、公证费、差旅费等2000元,律师费8000元,合计1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是韩国注册成立的化妆品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第10494197号商标注册证载明:NATUREREPUBLIC商标的注册人是株式会社自然共和国NATUREREPUBLICCO.,LTD.,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香水、化妆品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第10494197号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是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第9481384号商标注册证载明:纳益其尔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是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香水、化妆品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2018年1月1日许可人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许可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签订《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上述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许可给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排他性授权许可使用,使用期限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5日。被许可人的权利约定,如发生涉及许可商标的侵权事宜,许可人同意授权由被许可人进行商标维权,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名义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起诉。2019年1月1日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系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旗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国注册公司,是NATUREREPUBLIC芦荟胶及其他产品在中国大陆境内的授权进口商及经销商,负责所有在中国大陆的相关业务。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授权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据中国的法律法规,代表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发生的,或住所地属于上述地域范围内的相关单位或个人侵害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从事以下事宜:2.检查和鉴定中国有关执法机构查获的可能是NATUREREPUBLIC商标的产品并在涉及假冒NATUREREPUBLIC商标的诉讼中作证。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同时有权检查和鉴定上述涉嫌假冒NATUREREPUBLIC商标的产品。5.依法对侵犯NATUREREPUBLIC商标知识产权的不法活动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涉及证据保全公证及其他公正的,经受托人转委托,以复代理人的名义申请办理),提供证据。6.为保护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应诉,委托律师向侵权人发出律师函及相关文件,与侵权人进行谈判并要求其予以赔偿。如有需要,任何法律程序中,与侵权人或其代理人进行和解及签署和解协议,并代为接收赔偿款。以诉讼方式保护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时,可以从事以下事项:提起诉讼;在诉讼对方可能提起的任何反诉中,全权代理应诉;在可能的强制执行案件中,代理委托人办理执行过程中的一切法律事务。为实现上述目的,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转委托其他调查公司或律师事务所作为其合法委托代理人,具体代理权限以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载明的内容为准。2019年1月1日委托人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受托人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载明,现委托人依据授权,委托上列受托人(含其分公司),就中国大陆地区存在的侵犯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名下注册商标权的行为进行维权。具体权限为:进行侵权调查,证据保全公证,以受托人的名义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及其他公证,对涉及侵权商品的鉴定,协商和解,…。受托人可以根据涉案具体情况,对以上授权权限进行转委托,但转委托的授权权限不得超过上述授权权限。授权期限2019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2019年9月4日委托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受托人杨伟华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或住所地属于上述地域范围内的相关单位或个人侵害委托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的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争议,委托受托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从事以下事宜:一、依法对侵犯委托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提供证据。二、向侵权人发出律师函及相关文件,与侵权人进行谈判并要求其予以赔偿,代为接受赔偿款。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托人以诉讼方式保护委托人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时,受托人可以从事以下事项:1.有权代为签署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上诉状、撤诉申请、证据调取申请、和解协议等),提起诉讼或应诉、陈述、辩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在上述的诉讼及非诉讼程序中,受托人可以转委托其他律师或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要求的主体从事本授权书载明的上述权限。转委托的,江莱律师或杨伟华律师必须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具体权限以江莱律师或杨伟华律师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所载明的内容为准。2019年11月1日天津市南开公证处公证书(2019)津南开证字第7828号对杨伟华的签字及杨伟华律师印章的真实性进行了公正。2020年3月30日杨伟华转委托李航、王世龙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接受申请人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申请对购买涉案产品的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并出具(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406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张某同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军伟于2019年5月31日来到位于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的“五色糖”(店铺门头所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宋军伟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使用银行卡刷卡购买了标示有“NATUREREPUBLIC”的商品一盒,取得刷卡小票、购物小票、“玉田凤凰购物销售单”各一张。公证人员当场收存上述购买商品及取得的刷卡小票、购物小票、“玉田凤凰购物销售单”,并对上述购买地点进行了拍照。在当天购买结束后公证人员对上述购买商品及取得的刷卡小票、购物小票、“玉田凤凰购物销售单”进行了拍照和封存。公证书附照片16张。购买的产品上面显示有“NATUREREPUBLIC”商标,产品标签显示有“纳益其尔芦荟舒缓保湿凝胶”字样。刷卡小票记载商户名称:玉田县凤凰购物。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别证明载明,店铺名称:五色糖[公证书号:(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4061号]店铺地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于2019年5月31日销售带有“NATUREREPUBLIC”、“纳益其尔”商标的商品,并非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或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授权任何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假冒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注册商标的产品。另查明,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提交的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记载缴款单位、收发货人是青岛一品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并显示有“仅限临沂凯莎商贸有限公司在已授权渠道使用20191014”、“仅限唐山玉田凤凰购物查看使用”字样。2019年3月18日青岛一品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授权书载明:授权临沂凯莎商贸有限公司为青岛一品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特许经销商,许可其对我公司经营的“NATUREREPUBLIC纳益其尔”产品在本授权书指定的渠道内进行市场销售、商业洽谈及业务推广事宜。授权渠道:陕西君汇商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系统下所有君汇门店及KingWater门店。授权时限:2019年3月18日-2019年12月31日。上述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授权书均为复印件。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授权相关主体进行调查取证的行为是否有效问题,根据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2019年1月1日的委托,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具有转委托其他公司代为调查取证的权限,基于此,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日委托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含其分公司)代为调查取证。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作为受托人于2019年5月31日取证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在获取侵权证据后,委托杨伟华律师代其进行维权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且杨伟华律师具有转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权限。故被告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取证无效、相关证据不能成为法庭证据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主张的涉案产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问题,被告自称其从山东省临沂市凯莎商贸购进被控侵权产品,虽然提交了仓库出库单、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青岛一品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授权书等证据,但是,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青岛一品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授权书均为复印件,且仓库出库单亦不能证实产品的来源,故被告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辩称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是否侵犯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问题,首先,原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使用权。原告与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以排他性授权使用许可方式取得了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使用权。原告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依照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擅自生产或销售假冒注册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本案中,原告的授权人员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从被告处购买了涉案被控商品。经鉴别,涉案被控商品系假冒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注册商标的产品。被告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被告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问题,被告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清楚,但是本案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性质、后果等因素,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9000元、合理开支1000元,合计10000元。被告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辩称,其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辩解意见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遂判决如下:一、被告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二、被告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三、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被告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600元。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首先,一审时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就原告主体资格、案涉商标权属情况、维权授权及侵权实物购买过程等问题,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天津市南开公证书、石家庄国信公证书出具的一系列公证书,经本院审查,上述公证书形式和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相关规定,依法应作为定案的依据。其次,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韩国纳益其尔的关联公司,是NATUREREPUBLIC芦荟胶及其他产品在中国大陆境内的授权进口商及经销商,有能力对涉嫌侵权商品是否由韩国纳益其尔生产或其许可合法经营、生产的商品进行鉴别,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证据推翻《鉴别证明》,一审法院根据该《鉴别证明》并结合庭审调查情况,认定案涉商品为侵权假冒商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玉田县凤凰购物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宣建新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宋 菁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常 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会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5执545号之二 下一篇 义县张家堡镇兴隆台村民委员会、张小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0727民初16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