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赵永和、天津市河北区聚创橱柜销售部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5民初758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5民初7584号
  • 案件名称

    赵永和、天津市河北区聚创橱柜销售部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赵永和;天津市河北区聚创橱柜销售部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5民初7584号原告:赵永和,男,196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河北区聚创橱柜销售部,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街增光道5号(民权美家装饰城0区1号)。经营者:尚飞飞,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赵永和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聚创橱柜销售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赵永和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永和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和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畅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