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仁道力玛、棍毕力格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727民初68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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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727民初684号之一案件名称
斯仁道力玛、棍毕力格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斯仁道力玛;棍毕力格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727民初684号之一原告:斯仁道力玛,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乌尼尔,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棍毕力格,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斯仁道力玛与被告棍毕力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斯仁道力玛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斯仁道力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仁道力玛撤诉。-2-案件受理费472.89元及诉讼保全申请费610元,由原告斯仁道力玛负担。审判员 包振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娜菏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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