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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英秋、梁海霞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0执3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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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0执3783号
  • 案件名称

    祖英秋、梁海霞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祖英秋;梁海霞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0执3783号申请执行人:祖英秋,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梁海霞,女,199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祖英秋与被执行人梁海霞合同纠纷[(2020)津0110民初449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20467元,执行费207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暂申请终结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10执37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文捷审判员  刘冠球审判员  庞丽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楠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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