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益翠与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10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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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2民终10794号案件名称
陈益翠与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益翠;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2民终107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益翠,女,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儿,北京市华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7号。法定代表人:霍安(AndreasHoch),财务业务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益翠因与被上诉人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耳医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4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益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拜耳医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4829.19元、“太平金世集合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的薪酬延付储蓄金35913.91元。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为拜耳医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拜耳医药公司在一审时并没有提供其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2018年版员工手册制定以及修改时经过员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相关的证据材料,仅仅提供了工会的讨论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员工手册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该等规章制度不能成为本案审理的依据,当然也不能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2.拜耳医药公司对陈益翠作出两次“严重警告”处罚,其中第一次处罚完全是按照《违纪处罚政策》规定的原则和流程作出的,第二次处罚则没有按照《违纪处罚政策》所规定的原则和流程进行。3.陈益翠在突然遭遇一系列事情之后,难免造成有些行为达不到公司的期望,但销售业绩均是符合公司要求的。陈益翠在第一次严重警告后,已经在努力改进。4.拜耳医药公司以陈益翠“拒不服从合理指令”而给予陈益翠第二次严重警告处罚,陈益翠认为该指令不合理,且存在与国家政策不符、与事实不符之处。陈益翠提交的证据可以显示已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培训课程。陈益翠作为一线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当然也不能做出销售数据的预测的行为,无法填写TTMS,拜耳医药公司提供的2020年5月15日的会议资料不完整,且上级没有电话通知和提醒。5.陈益翠在受到第一次严重警告处罚后,在积极调整状态努力改正,但是拜耳医药公司看不到陈益翠的改进,在那么短时间内就作出第二次严重警告处罚,惩戒事由和措施过于严苛。拜耳医药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陈益翠的上诉请求。陈益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拜耳医药公司向陈益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4829.19元;2.拜耳医药公司向陈益翠支付“太平金世集合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的薪酬延付储蓄金35913.9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拜耳医药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益翠于2012年1月4日入职拜耳医药公司,任医药专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8年3月1日,拜耳医药公司与陈益翠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在该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手册》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拜耳医药公司按照法定民主程序制定并向陈益翠公示告知的《员工手册》的第10.3条中规定:“拒不服从管理层包括资源经理合理指令,如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派遣、指挥和分配;或工作调动时,工作移交不清或抗拒、拖延不移交工作”,给予严重警告处罚;“汇报工作时不实事求是,提交虚假支持文件和记录欺骗公司的”“本人或指使他人私自涂改、歪曲、藏匿、伪造和虚构各种报表、凭证/发票、证件、合同、报价单、财务记录、客户资料、业务活动资料、本人及他人人事信息等文件,即便这些文件已经通过公司的形式审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如员工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两次严重警告,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陈益翠的工作地点在广东汕头。2018年10月23日,拜耳医药公司广东ME大区经理沈建波向包括陈益翠在内的多名员工发送电子邮件,通知从Q4开始将“ME-汕头1地区”更名为“ME-汕头地区”,将陈益翠所属的“ME-汕头2地区”更名为“ME-揭阳地区”,将陈益翠的汇报线由何剑丰变更为姚天贵。姚天贵在2018年11月16日、2019年1月25日、2019年2月12日、2019年3月12日、2019年3月14日、2019年3月25日,向包括陈益翠在内的多名员工发送电子邮件,分别就“业务工作和请假要求”“召开小组会及准备汇报PPT”“填写销售跟进表”“修改销量跟进表”“回汕头办公室组织学习”“参加3月29日9点至18点拜瑞妥产品培训”等事项进行通知和安排。陈益翠未回复姚天贵的上述所有电子邮件,亦未按照姚天贵的要求落实工作或参加会议、培训。陈益翠称其参加了原领导何剑丰所主管部门的活动和小组会。2019年4月4日17:02,姚天贵向包括陈益翠在内的多名员工发送电子邮件,通知“汕头市区同事”在“下周一”“13:30准时到汕头办公室”参加内容为“内源胰岛素:节而不竭”的办公室例会;同日22:53,陈益翠向姚天贵发电子邮件表示:“老板们:您们好,这么好的学习机会(即前述3月29日9点至18点拜瑞妥产品培训)怎么没收到邮件?既然这样难得的学习机会都没有通知,请勿扰,感谢”。后,陈益翠未按照姚天贵的上述通知要求参会。2019年4月8日11:27,姚天贵回复陈益翠上述电子邮件表示:“在3月25日我已提早4天做了相关通知,为什么没来参加?请解释原因”;同日23:03,陈益翠回复姚天贵上述电子邮件表示:“在之前老板们的邮件已经说明原因了,请问需要什么样的解释?请说明!!!”。2019年4月22日,拜耳医药公司广东ME大区经理沈建波与陈益翠、姚天贵进行当面谈话,期间:沈建波对陈益翠提出的疑问进行了解释,并向陈益翠重申姚天贵为其上级资源管理经理,陈益翠需要服从姚天贵的工作管理安排,且所有业务线都要向姚天贵汇报。陈益翠表示明白。2019年4月23日,沈建波给陈益翠发送电子邮件,再次要求陈益翠“要服从上级资源管理经理的工作派遣、指挥和分配,按照公司流程开展工作”。2019年9月20日,姚天贵向包括陈益翠在内的多名员工发送电子邮件,要求:“从2019年9月19日起,广东大区日常作业,周计划,慢性病管理,预估等,请大家每周日下午5点前发给我。每周一上午小组例会我们进行加强学习”;2019年9月22日,陈益翠回复姚天贵上述电子邮件表示:“一、正如之前邮件多次所声明的:架构的调整是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上级无沟通下、并且无按公司流程进行交接下的非法违规行为,由于以上的作为导致我在公司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二、之前多封邮件要求你立即停止这样的骚扰邮件,你这样的邮件以致我精神紧张,已经使我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以后我发生的一切意外事件都与你所发给我的邮件相关联的。再次声明:停止骚扰、停止骚扰、停止骚扰!”;2019年9月24日,姚天贵回复陈益翠的上述电子邮件表示:“制定周工作计划是为了更合理安排工作,同时也可以更好的帮助你区域的发展。作为你的资源管理经理,我也需要根据你的工作安排来制定我的协访计划,更好的帮助到你!其他同事也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日常作业的提交。今年以来,我一直未收到你的周工作计划,虽然我已多次提醒,你仍未按要求提交。现再次重申,提交工作计划是你的工作职责之一,作为团队的一员,希望你今后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一下日常作业:1.周工作计划。2.慢性病管理学院周报告。3.活动计划表。4.预估表。这一周的以上作业请于明天下班前补发给我”。因陈益翠未提交上述日常作业,姚天贵于2019年9月26日再次发电子邮件提醒陈益翠当天提交日常作业;陈益翠回复姚天贵的上述邮件反问“你如何成为我的资源管理经理?”此后至2020年4月13日的期间内,陈益翠在姚天贵的解释说明后,屡屡拒绝姚天贵与前述几类工作内容相同或类似的日常工作安排,并要求姚天贵“停止邮件骚扰”。2020年4月19日,拜耳医药公司向陈益翠邮寄送达了严重警告通知书(生效时间为2020年4月17日),以“在资源管理经理与您多次沟通后,您仍拒不服从管理层包括资源管理经理合理指令”为由,给予陈益翠“严重警告”违纪处罚,并提醒陈益翠“倘若您再有违纪行为,我们将会按照违纪处罚标准采取更严厉的违纪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立即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5月12日、2020年5月13日,姚天贵先后发电子邮件分别要求陈益翠“5月15日参加线上会议学习”“5月15日前完成在线培训”。陈益翠未参加上述会议学习,亦未完成在线培训。另,在陈益翠于2018年向拜耳医药公司申请报销的出租车打车发票中,存在大量不存在的出租车号牌等异常信息的发票。陈益翠称上述出租车发票均为其负责接待的拜耳医药公司的举办活动邀请的专家提交的,其只负责形式审查,且其已在2019年5月8日向拜耳医药公司的审计部门就每笔报销进行了核对和解释。拜耳医药公司在通知工会后于2020年5月22日向陈益翠送达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2018年至今,在资源管理经理与您多次沟通后,您仍拒不服从管理层包括资源管理经理合理指令,如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派遣、指挥和分配,此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本着惩前毖后的原则,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给予您严重警告的违纪处罚。但是,自严重警告后至今,您仍不配合工作,不参加小组会及不参加相关培训等,不完全履行工作职责,拒不服从合理指令,拒绝上级合理安排,拒不改正,基于此,给予严重警告的违纪处罚。经调查确认,2018年至今您提交了多份虚假报销文件”为由,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与陈益翠解除劳动合同。另查,根据《拜耳中国整体奖酬政策附件3-储蓄金计划》的规定,拜耳储蓄金计划的缴费(即储蓄金)将以独立储蓄金账户的方式,由专业受托人负责管理,并用于适当投资。在符合本储蓄金计划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储蓄金及其投资损益将分批归属给员工本人;储蓄金计划所规定的储蓄金由公司进行单方缴费;储蓄金计划的公司缴费金额采用3年滚动归属的规则,即每计划服务年(自加入计划起每12个月)的储蓄金缴费及投资损益将会在该年第一笔缴费满3年时交予员工处置,即为归属;公司缴费金额即便已缴存但还未交予员工处置之前,所有权属于公司,即为未归属,由公司通过专业受托人负责管理,由公司进行监督和处置;因员工违纪(公司规章制度)等原因而导致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员工丧失未归属的储蓄金及其投资产生的损益,公司有权处置该金额。2020年9月27日,陈益翠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京开劳人仲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拜耳医药公司向陈益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4970.8元;2.拜耳医药公司向陈益翠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7463.84元;3.拜耳医药公司向陈益翠支付太平金世集合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的薪酬延付储蓄金35913.91元。2020年11月24日,京开劳人仲委作出京开劳人仲字[2020]第3465号裁决书,裁决:一、拜耳医药公司向陈益翠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7311.57元;二、驳回陈益翠其他申请请求。拜耳医药公司同意京开劳人仲委上述裁决书的裁决;陈益翠同意上述裁决书中的第一项裁决,不同意第二项裁决,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陈益翠和拜耳医药公司均同意京开劳人仲委作出的京开劳人仲字[2020]第3465号裁决书中的第一项裁决,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陈益翠曾与拜耳医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陈益翠有义务遵守拜耳医药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并接受拜耳医药公司的劳动管理。变更和安排陈益翠的上级主管领导人员,属于拜耳医药公司自主经营管理权限的范畴,作为劳动者的陈益翠有义务服从拜耳医药公司安排的领导人员的合理管理和指挥。根据拜耳医药公司依法制定并向陈益翠公示的《员工手册》的规定:“拒不服从管理层包括资源经理合理指令,如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派遣、指挥和分配;或工作调动时,工作移交不清或抗拒、拖延不移交工作”,给予严重警告处罚;如员工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两次严重警告,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陈益翠在拜耳医药公司的大区经理反复告知和解释其资源管理经理为姚天贵的情况下,频繁拒绝姚天贵的合理工作安排和指挥,该行为明显不当,拜耳医药公司给予陈益翠严重警告处罚的做法并无不当。然而,陈益翠在受到上述处罚,并在拜耳医药公司已明确告知“倘若您再有违纪行为,我们将会按照违纪处罚标准采取更严厉的违纪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继续拒绝姚天贵的合理工作安排和指挥,故拜耳医药公司再次给予陈益翠严重警告处罚的做法并无不当。在此情况下,陈益翠在连续12个月内已累计受到两次严重警告处罚,拜耳医药公司据此在通知工会后与陈益翠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符合法律和拜耳医药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陈益翠关于要求拜耳医药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拜耳医药公司是否应向陈益翠支付未归属的储蓄金的问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储蓄金属于福利,故作为用人单位的拜耳医药公司有权自主决定该福利的享受范围、发放条件及丧失享受该福利的条件。根据《拜耳中国整体奖酬政策附件3-储蓄金计划》的规定,因员工违纪(公司规章制度)等原因而导致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员工丧失未归属的储蓄金及其投资产生的损益,公司有权处置该金额。由此可见,在陈益翠因严重违反拜耳医药公司规章制度而被拜耳医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已丧失获取未归属的储蓄金及其损益的资格。综上,陈益翠关于要求拜耳医药公司支付相应的未归属的储蓄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陈益翠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7311.57元;二、驳回陈益翠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陈益翠提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以证明陈益翠作为一线医药代表,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的要求,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也不能填写销售数据预测;拜耳医药公司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其让陈益翠填写的并非销售结果,而是销售预测,且陈益翠并不会因销售结果受到处罚。本院补充查明,拜耳医药公司的储蓄金运行规则为:公司缴纳固定费用,由专业受托人管理,并用于适当投资,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储蓄金及其投资损益将分批归属给员工本人。另,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相关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陈益翠、拜耳医药公司对一审判决第一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陈益翠与拜耳医药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陈益翠应遵守拜耳医药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违纪处罚条例、合规政策等规章制度,且拜耳医药公司将前述制度均公示于公司网站,陈益翠亦认可拜耳医药公司对其送达过员工手册,故员工手册可作为拜耳医药公司管理陈益翠的依据;拜耳医药公司已在2018年10月23日通知陈益翠其汇报线变为姚天贵,但陈益翠自此之后拒绝接受姚天贵对其的工作安排及管理;其主张仍参加原领导的小组会,但其明知汇报线调整后,仍拒绝姚天贵的工作安排,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合理性;陈益翠主张拜耳医药公司给其安排的工作内容中的填写TTMS,即销售数据预测,违反国务院相关规定,但在陈益翠以往的工作中,填写TTMS为其工作一部分,且其从未向拜耳医药公司提出异议,且销售数据预测与其所主张的规定中“承担销售任务”为不同概念,陈益翠以此理由主张不应接受拜耳医药公司的安排,依据不足;2020年4月14日拜耳医药公司向陈益翠出具严重警告通知书,并告知其若再有违纪行为,将会采取更严厉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陈益翠在此之后仍存在未参加线上学习、未填写TTMS等与之前相似的行为,拜耳医药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规定向其再次做出严重警告及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构成违法解除。陈益翠上诉主张拜耳医药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薪酬延付储蓄金。依据查明事实,该款项为拜耳医药公司福利,且储蓄金本金为拜耳医药公司缴存;依据拜耳医药公司储蓄金制度,依据前述认定,陈益翠系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导致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故丧失未归属的储蓄金及其投资产生的收益。综上,陈益翠上诉要求拜耳医药公司支付薪酬延付储蓄金,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陈益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陈益翠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窦江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韩郭玲书 记 员 张 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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