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友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24执3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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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24执3496号案件名称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友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庐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友军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24执349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远路36号院11号楼5层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44414629C。法定代表人韩亮;被执行人:张友军,男,汉族,1978年09月29日生,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执行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张友军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58307.63元,现已执行标的0元。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友军有其他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友军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张友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荣富审判员 童中兵审判员 陈 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伶俐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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