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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潜川森鑫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吴有东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24执1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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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24执1682号
  • 案件名称

    安徽省潜川森鑫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吴有东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庐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安徽省潜川森鑫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吴有东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24执168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潜川森鑫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冶父山镇冶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568425822(1-1)。法定代表人:张传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有东,男,汉族,1976年8月14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执行安徽省潜川森鑫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与吴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吴有东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吴有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7831元,已执行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荣富审判员  童中兵审判员  陈 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盼盼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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