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旭、深圳市康奥姆杰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12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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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12535号案件名称
唐旭、深圳市康奥姆杰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唐旭;深圳市康奥姆杰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12535号原告:唐旭,女,汉族,1990年12月2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被告:深圳市康奥姆杰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58-5号(2315)。负责人:程国佐。原告唐旭诉被告深圳市康奥姆杰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梅竹独任审理。原告唐旭在收到本案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唐旭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旭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梅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 阳书 记 员 王 群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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