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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106刑初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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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刑初597号
  • 案件名称

    李某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某某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06刑初597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现住址与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抓获,2020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21〕Z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4日0时28分,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辽A×××××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米被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68.05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如能足额缴纳罚金,建议判处缓刑,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确认。考虑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没有主动缴纳罚金,对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李某某能足额缴纳罚金,建议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无法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如被告人不符合上述条件,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腾飞审 判 员  黄雪梅人民陪审员  陈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郭 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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