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艳华、郑州方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1执245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执2453号之一案件名称
国艳华、郑州方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巩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国艳华;郑州方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1执24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国艳华,女,1976年04月06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执行人:郑州方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中兴路凯利国际大厦20楼2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W0N09F。法定代表人:蔡西方。国艳华与郑州方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181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国艳华于2021年0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豫0181执2453号。执行标的4342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07月2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郑州方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二、2021年0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三、2021年08月09日,本院前往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巩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郑州方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房产登记信息。四、2021年08月30日,第二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五、2021年09月15日,第三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六、2021年09月1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电话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刘红亮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啸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万保、叶长保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2500号之二 下一篇 李某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106刑初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