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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艳华、郑州方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1执24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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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执245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国艳华、郑州方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巩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国艳华;郑州方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1执24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国艳华,女,1976年04月06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执行人:郑州方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中兴路凯利国际大厦20楼2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W0N09F。法定代表人:蔡西方。国艳华与郑州方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181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国艳华于2021年0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豫0181执2453号。执行标的4342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07月2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郑州方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二、2021年0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三、2021年08月09日,本院前往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巩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郑州方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房产登记信息。四、2021年08月30日,第二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五、2021年09月15日,第三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六、2021年09月1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电话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刘红亮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啸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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