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德武、吴靖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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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016号案件名称
赵德武、吴靖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赵德武;吴靖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赵德武,男,满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吴靖华,女,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赵德武与被执行人吴靖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281民初3879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21年4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吴靖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消费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吴靖华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靖华限制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总对总”“点对点”查询,查询包括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的信息,经网络查询与传统查询,证券、房屋、车辆反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静审判员 由金玲审判员 吴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曲 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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