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军政、刘军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56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567号
  • 案件名称

    刘军政、刘军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刘军政;刘军平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567号申请执行人:刘军政,男,1976年4月,住甘肃省景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有臣(系刘军政姐夫),男,1964年2月,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刘军平,男,1981年10月,住甘肃省景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军政与被执行人刘军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军平名下无房产、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无车辆。现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刘军政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军政的xxxx元无法实现及执行费xxxx元未交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503民初18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少华审 判 员 霍学锋审 判 员 高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 寒书 记 员 王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