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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帝钧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8执1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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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8执1931号
  • 案件名称

    王帝钧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帝钧;祝小微;北京龙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居间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8执1931号申请执行人祝小微,女,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北京龙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康居南区商业楼15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5636345682。法定代表人穆高杰,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帝钧,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祝小微与被执行人北京龙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帝钧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京0118民初2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北京龙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王帝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祝小微购房款、居间服务费及评估费共计四十五万零一百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二万零一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七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四十三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该判决书已生效,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申请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财产报告令以及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并赴二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二被执行人现未在住所地经营,在住所地无可供执行财产。在银行及互联网银行存款方面,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在其他财产方面,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王帝钧名下机动车一辆,但并未实际控制,无法进行财产处置。二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信息、无理财型保险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21年8月1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帝钧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8月1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龙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尚未有案款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合上述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京0118民初2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二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开学审 判 员 代祖勇审 判 员 宿 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建宇书 记 员 曹 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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