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宏、傅皓晔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5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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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5813号案件名称
李明宏、傅皓晔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明宏;傅皓晔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5813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宏,男,满族,1971年3月24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傅皓晔,男,汉族,1973年3月1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申请执行人李明宏与被执行人傅皓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21)辽0202民初2523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实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收益类保险,上门调查被申请人生活居住情况。通过以上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189.37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梁超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子齐书 记 员 黄海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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