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炳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630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执630号之三案件名称
贾炳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朝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贾炳辉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1执630号之三被执行人:贾炳辉,男,汉族,1959年01月08日生,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贾炳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炳辉在朝阳银行62×××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6504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永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景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家宁等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5民特798号 下一篇 李明宏、傅皓晔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58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