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伍秀琼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803民初26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803民初2682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伍秀琼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湛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伍秀琼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803民初26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解放东路11号。负责人:吴伟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炎,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秀琼,女,汉族,住湛江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被告伍秀琼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于2021年9月7日以被告伍秀琼已还清透支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9.6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陈军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范蓉蓉书 记 员 杨韶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亦昌、广州越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20274号 下一篇 耿某、肖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05民初75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