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肖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05民初75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105民初7540号案件名称
耿某、肖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耿某;肖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05民初7540号原告:耿某。被告:肖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耿某诉被告肖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耿某负担。审判员 连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冰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