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许斌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572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5723号
  • 案件名称

    许斌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许斌;北京松林旺建筑涂料厂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572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松林旺建筑涂料厂,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槐房第七分公司桃园10号。法定代表人:杨晓军,总经理。被执行人:许斌,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北京松林旺建筑涂料厂与被执行人许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6民初3580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确定:一、许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松林旺建筑涂料厂材料款75000元;二、许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松林旺建筑涂料厂逾期付款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8元,由被告许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不动产、车辆、银行、证券等其它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3、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一处、财付通支付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账户内有3000余元未进行扣划;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一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一处,冻结期限为一年,账户内只有零星存款未进行扣划。4、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档案信息,查封期限为两年。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京0106民初3580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贺宝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毕 赢书 记 员 周燕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