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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玲、王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9民终2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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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9民终2235号
  • 案件名称

    陈小玲、王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陈小玲;王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9民终22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玲,女,汉族,1978年11月28日出生,住化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茂,男,汉族,1971年4月3日出生,住化州市,系上诉人陈小玲的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飞,男,汉族,1956年9月9日出生,住化州市。上诉人陈小玲与被上诉人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化州市人民法院(2021)粤0982民初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小玲以其与被上诉人王飞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小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小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95.64元,减半收取2797.82元。上诉人陈小玲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595.64元,多交的2797.82元本院予以退还给上诉人陈小玲。审 判 长 陈春何审 判 员 陈琪奕审 判 员 赖慧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钟秋霞书 记 员 吴锦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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