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玲、王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9民终2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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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9民终2235号案件名称
陈小玲、王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陈小玲;王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9民终22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玲,女,汉族,1978年11月28日出生,住化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茂,男,汉族,1971年4月3日出生,住化州市,系上诉人陈小玲的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飞,男,汉族,1956年9月9日出生,住化州市。上诉人陈小玲与被上诉人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化州市人民法院(2021)粤0982民初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小玲以其与被上诉人王飞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小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小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95.64元,减半收取2797.82元。上诉人陈小玲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595.64元,多交的2797.82元本院予以退还给上诉人陈小玲。审 判 长 陈春何审 判 员 陈琪奕审 判 员 赖慧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钟秋霞书 记 员 吴锦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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