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然农资有限公司平乐佳民服务部、关智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30执36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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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30执363号之二案件名称
广西华然农资有限公司平乐佳民服务部、关智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广西华然农资有限公司平乐佳民服务部;关智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30执3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西华然农资有限公司平乐佳民服务部,住所地:广西平乐县平乐镇正北街感应泉巷12号。负责人:翟明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关智升,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瑶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申请执行人广西华然农资有限公司平乐佳民服务部与被执行人关智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西华然农资有限公司平乐佳民服务部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农资款本金人民币27,850元及相应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18元和诉讼费人民币248元。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核,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2021)桂0330执363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二年内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丹审判员 杨宗海审判员 周顺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廖慧芬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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