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群与云南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8民初6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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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8民初6226号案件名称
陈有群与云南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有群;云南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8民初6226号 原告:陈有群,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泽平,重庆市永川区陈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云南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建义家园53幢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65901359。法定代表人:阮治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陈有群与被告云南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后,由于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有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有群负担。 审 判 员 郭晓华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婧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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